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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博体育最新海口禁养犬名单

发布时间:2024-10-16 03:53:43人气:

  9博体育最新海口禁养犬名单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为了做好我市饲养犬只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海口市禁止饲养的犬只品种、标准》进行通告。

  禁养区域: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

  处罚措施: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禁养特征: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

  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为了做好我市饲养犬只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海口市禁止饲养的犬只品种、标准》通告如下,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

  违反《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1、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的罚款。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养犬区或者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或者无有效犬类免疫证明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5、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经登记或者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携带外地犬只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停留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禁养犬名单通告:自2021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禁养区域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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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为了做好我市饲养犬只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海口市禁止饲养的犬只品种、标准》进行通告。

  禁养区域: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

  处罚措施: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禁养特征: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

  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为了做好我市饲养犬只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海口市禁止饲养的犬只品种、标准》通告如下,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

  违反《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1、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的罚款。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养犬区或者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或者无有效犬类免疫证明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5、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经登记或者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携带外地犬只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停留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禁养犬名单通告:自2021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禁养区域通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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